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批复.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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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832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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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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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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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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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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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民健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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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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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与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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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利己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健身气功活动示例样本.doc |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表.doc |
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当事人提交办理申请 | 1 |
受理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 2 |
审查决定 |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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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8327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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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5170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