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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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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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升放气球资质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升放气球资质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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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745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376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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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4第44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下放层级:市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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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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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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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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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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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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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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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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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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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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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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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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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三)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升放气球资质证延续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升放气球资质证延续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升放气球资质证延续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作业人员登记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作业人员登记表(示例样表).doc | 作业人员登记表(空白表格).doc |
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示例样表).jpg | 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空白表格).doc |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
审查 |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 12 |
决定 | 结合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
办结 | 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 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2567112(市中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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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745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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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南路1801号济南市气象局
电话:0531-67719131
网址:http://jn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