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

基本编码:000117137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963103000117137002

事项版本:2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8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5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C08窗口
电话:0531-6896742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7&userids=G227
电子邮箱:zhujianxiaofang@qq.com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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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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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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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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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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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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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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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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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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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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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自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自备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doc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doc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docx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现场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
作出许可决定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C08窗口
    电话:0531-6896742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7&userids=G227
    电子邮箱:zhujianxiaofang@qq.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5170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