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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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关于拟同意终止开办XXXX的通知.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拟同意终止开办XXXX的通知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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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96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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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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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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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覆盖范围;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主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主申请书(示例样表).docx | 主申请书 (空白表格).docx |
其他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 | 是 | 其他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示例样表).docx | 其他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空白表格).docx |
终止办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终止办台的报告 -.doc | 终止办台的报告 -.doc |
本级党委宣传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本级党委宣传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准文件 | 是 | 本级宣传部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复.doc | 本级宣传部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复.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 2 |
审查 | 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 15 |
做出受理决定,并转报国家广电总局 | 做出受理决定,并转报国家广电总局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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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96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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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