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2030546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44637Y3372030546003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1001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业务窗口E12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窗口领取0邮寄送达网站下载6/index.html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1001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业务窗口E12
电话:0531-12366;0531-6896618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缴费)人提出面对面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不能即时答复 0
即时答复 0
咨询 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大厅进行面对面进行涉税(费)咨询。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 - -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 -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在哪里可以查询?
解答 详见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办税地图”模块。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1001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业务窗口E12
    电话:0531-12366;0531-6896618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1001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业务窗口E12
    电话:0531-12366;0531-6896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