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含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保险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综合窗口01、综合窗口02、综合窗口03、综合窗口04、综合窗口05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自然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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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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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1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医学病历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 | 是 | 医学病历材料样本.docx | 医学病历材料样本.docx |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上自行下载 | 是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pdf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结果反馈 | 作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 | 20 |
| 现场鉴定 | 被鉴定人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医学卫生专家形成专家组意见 | 1 |
| 申请受理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以及山东省直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申请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
| 解答 | 申请条件: 1.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提出申请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
| 问题 | 对病历资料有何要求? |
| 解答 | 各种慢性病需提供2年的系统治疗病历;另有以下病种需同时提供的以下病历资料:1.肿瘤病患者,提交手术纪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有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结果等有关材料; 2.癫痫病患者,提交系统服药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3.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须提交系统治疗的就诊病历;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提交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5.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提交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
| 问题 | 公示材料及公示期有什么要求? |
| 解答 | 公示材料包括“公示证明”、“公示照片”、“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公告”三种材料。公示期七天。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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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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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