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9-A22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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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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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范本.png.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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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9-A22 电话:0531-68966519;0531-6896747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fwjkcfwc@163.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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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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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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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2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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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5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下放至济南、青岛、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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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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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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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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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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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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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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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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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已并入资质等级申报表,无需单独提供)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通过填报表单时承诺,无需上传内容 | 是 |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范本.png.png |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范本.png.png |
职称证书(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申报时近1个月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其中职称证书为省、市、区级人社部门核发,社会保险为省、市、区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发 | 是 | 职称证书-范本.png.png | 职称证书范本-空.jpg.jpg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其他 | 填写系统表单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另行提供 | 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样表.pdf.pdf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空白.doc.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注册法人账号后,在平台内提交申请事项 | - |
受理 |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 1 |
审查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3 |
办结 | 对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时人员职称专业需满足何种要求? |
解答 | 建筑专业为建筑学等专业职称;结构专业为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职称;财务专业为会计等专业职称;房地产及有关经济专业为经济、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等专业职称。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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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9-A22
电话:0531-68966519;0531-6896747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fwjkcfw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