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含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保险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综合窗口01、综合窗口02、综合窗口03、综合窗口04、综合窗口05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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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各区县人社服务大厅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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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1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负责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五条 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一条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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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24〕7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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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25〕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向工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办自动获取或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网在下载专区中获取 | 是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模板.doc | 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 |
| 《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 是 | 工伤认定书.jpg | 工伤认定书.jpg |
| 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明及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应发证机关出具 | 是 | 身份证复印件(样本).docx | 身份证复印件(样本).docx |
| 供养亲属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由医疗机构出具 | 是 | 工伤医学材料样本.docx | 工伤医学材料样本.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受理审核 |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 5 |
|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现场查体、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4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被鉴定人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
| 解答 | 被鉴定人的供养亲属应为因工死亡职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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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各区县人社服务大厅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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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