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C-113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融资担保公司XX变更备案的通知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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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C-113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2928;0531-6896637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银保监发〔201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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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金监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属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变更营业范围; (七)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抄报的备案文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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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银保监发〔2018〕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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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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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变更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申报材料要件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关于变更备案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03申请书.pdf | 03申请书.pdf |
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 是 | 年度审计报告(融资担保).docx | 年度审计报告(融资担保).docx |
有权决定机构同意事项变更的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股东会决议书.docx | 股东会决议书.docx |
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承诺书.pdf | 承诺书.pdf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人提供 | 是 | 验资报告.docx | 验资报告.docx |
增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变化情况.docx |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变化情况.docx |
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或股权认购协议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是 | 股权认购协议(参考).pdf | 股权认购协议(参考).pdf |
股权变更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变化情况.docx |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变化情况.docx |
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新住所证明材料.docx | 新住所证明材料.docx |
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04任职资格申请表.pdf | 04任职资格申请表.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初审申报材料 | 5 |
审核 | 审核变更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12 |
办结 |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下发备案通知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0531-85964813.0531-81171234,0531-8486012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备案? |
解答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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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C-113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2928;0531-6896637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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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z02综合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C-113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