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电话:0531-6896743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下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一)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本级基础测绘项目产生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7〕2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序号3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的部分内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规〔202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规〔202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跨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到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规〔202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十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全国和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管,每年对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单位的使用、管理和销毁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规〔202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 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5)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者同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pdf |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docx |
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pdf |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doc |
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3.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pdf | 3.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docx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是 | 4.身份证(示例样表).pdf | 4.身份证(示例样表).pdf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否 | 5.营业执照.png | 5.营业执照.png |
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6.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pdf | 6.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接收报件和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审批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 |
办理批复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电话:0531-6896743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