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基本编码:373060002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602D3373060002001

事项版本:1243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示例样表).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电话:0531-689662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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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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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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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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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款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款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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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鲁应急发〔202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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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鲁应急发〔202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所属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登记表》(附件3)。 受理备案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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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鲁应急发〔202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煤矿、道路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所属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总部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属于中央企业所属三级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属于中央企业所属四级及以下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单位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款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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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报备案材料完整真实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使用A4纸打印 申请人自备 按照提供的示例样表申请自备填写提供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示例).doc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空白表格).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备案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主要依据是什么?
解答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电话:0531-6896623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电话:0531-6896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