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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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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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示例样表).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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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745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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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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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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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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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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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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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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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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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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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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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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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条件 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实际大小为准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示例样表) .png | 无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示例样表).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3 |
审核 |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验(需要特别程序:委托技术服务)。 | 3 |
审批 | 根据材料审核结果和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2 |
送达 | 送达《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或《雷电防护装置不予验收决定书》。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 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2567112(市中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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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745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南路1801号济南市气象局
电话:0531-67719131
网址:http://jn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