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区A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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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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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屏幕截图 2024-10-12 150223.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护士执业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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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689673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护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医发〔2019〕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护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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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护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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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公布,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9〕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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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示例样表.doc |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
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暂无 .docx | 暂无 .docx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样表.docx | 样表.docx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样表.docx | 样表.docx |
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 原件 | 1 | 纸质 | 小2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受理材料 | - |
申请 | 提交申请表等材料 | - |
办结 | 打印护士执业证书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689673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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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