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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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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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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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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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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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将风景名胜区门票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的;(四)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五)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六)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企业兼职的;(七)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九)其他未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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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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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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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省自然资源厅(济南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等核准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延续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书.docx | 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延续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书.docx |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出具 | 是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延续核准-.docx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延续核准-.docx |
管理机构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管理机构出具 | 是 | 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docx | 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docx |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4、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docx | 4、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docx |
项目初步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5、项目初步方案.docx | 5、项目初步方案.docx |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省级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是 | 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接收材料,确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 5 |
审查 |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项目建设依据;项目选址方案进行审查。 | 5 |
批准决定 |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批复选址方案审批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5 |
决定公开 |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517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