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市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60111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602D3000160111002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决定书.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油气管道保护审批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电话:0531-5170879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
发布令号(文号) 鲁能源油气〔2024〕19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防护方案的审批实施分级管理,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不跨县(市、区)的,由管道所在地县级管道保护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二)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级管道保护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三)防护方案涉及的区域跨设区的市的,由省级管道保护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而不能满足法律法规管道保护要求,由管道企业提供管道建设核准文件、提出防护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管道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原件 0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有关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获取
管道防护方案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管道防护方案(示例样表).docx 管道防护方案(示例样表).docx
专家评审意见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专家评审意见(示例样表).docx 专家评审意见(示例样表).docx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申请书、材料清单.docx 油气管道保护审批申请书、材料清单.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管道企业提交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 -
受理 审批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办结 对提交的申请作出审批通过或者审批不通过的决定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 ( 历下区 ) ;0531-85964813 (天桥区) ;0531-81171234 (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C02
    电话:0531-51708799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5170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