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E04、E05、E06、E07、E08、E09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pn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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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1楼交通运输便民窗口(C101) 电话:0531-62356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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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令第40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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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59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证明及复印件。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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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人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8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初中以上的学历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png、jpg格式)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照片 (1).jpg | 无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空白表) (1).docx |
| 流动人口信息回执单或居住证(在暂住地报名需提供)(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 培训结业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原从业资格证(初次申请的不需要提供)(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要求材料 | 1 |
| 受理 | 针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予以受理 | 2 |
| 办结 | 材料齐全予以发放证件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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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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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1楼交通运输便民窗口(C101)
电话:0531-6235618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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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