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济南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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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样式.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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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208318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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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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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2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0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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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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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上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非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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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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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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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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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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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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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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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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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 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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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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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工信部无〔2022〕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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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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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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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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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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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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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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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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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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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doc | 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doc |
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相关要求) .docx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相关要求) .docx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或法定机关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是 | 无 | 无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频率使用许可批复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航、铁路、交通、工信等政府部门核发的频率使用许可文件 | 是 | 无 | 无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型号核准证 | 是 | 无 | 无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不提出排除有害干扰要求的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不提出排除有害干扰要求的承诺书(示例).pdf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不提出排除有害干扰要求的承诺书(示例).pdf |
无线电台技术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关于选址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doc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①大厅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联系电话:0531-82083186。 ②信函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邮编:250001,联系电话:0531-82083186。③网上办理 | - |
受理 | ①属于大厅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 1 |
办理进程查询 | 可通过咨询电话进行办理进程查询:0531-82083186 | 8 |
办结 | 获取电台执照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208318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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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208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