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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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临时延期批文(市县).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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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00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csglc@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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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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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第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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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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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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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七、有关概念释义 (七)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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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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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林资发〔2004〕1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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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林资发〔2019〕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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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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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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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字〔2021〕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及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已经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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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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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林资规〔202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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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项目单位延续申请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项目单位延续申请.pdf | 1.项目单位延续申请.docx |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2.原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2.原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pdf |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docx |
县级林草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4.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pdf | 4.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docx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5.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pdf | 5.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5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3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临时使用林地延期申请有无时间要求? |
解答 |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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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00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csgl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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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
电子邮箱:xzspfwjcsglc@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