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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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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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具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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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59;0531-5170278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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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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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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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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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的材料符合申请材料要求不缺项,且完整详细清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畜牧兽医系统专用申请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农业部批复.jpg | (畜牧兽医系统专用申请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请表.doc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实验室认可证书-.pdf | 实验室批复.jpg |
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农业部批复.jpg | 项目任务书.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3 |
审核决定 | 对通过受理的材料时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准予许可,否则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5 |
制发证 | 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办理制发证。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 | 0531-8993911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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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59;0531-5170278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51709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