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新申请

基本编码:000117132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094P3000117132003

事项版本:5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审核意见书.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00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csglc@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办字〔2020〕85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第32项。事项名称: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五)强化日常管护....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授权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及实施方案等)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图纸部分根据图纸实际尺寸,不限定规格 申请人自备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材料.docx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材料.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材料审核 -
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等内容 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进行批前公示吗?
解答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批前公示。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00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csgl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
    电子邮箱:xzspfwjcsglc@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