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供电公司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H04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上门服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用户申请高压容量/需量变更完成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H0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H04窗口 电话:0531-8902746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供电营业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4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 电或增加用电容量 (简称增容)、 变更用电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 通过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线上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 制度和 收费标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供电营业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简称增容)、变更用电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通过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场所或线上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供电公司供电辖区范围客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是否存在业务委托自备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受理 | 受理用户高压容量/需量变更申请 | 1 |
受理审核 | 审核用户高压容量/需量变更申请 | 4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用电变更申请高压容量/需量变更需要注意的事项 |
解答 | (1)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客户自主选择。 (2)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为按季度变更,电力客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供电公司申请变更下一季度(后三个月)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 (3)电力客户选择按变压器运行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计收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标准为28元/千伏安。 (4)电力客户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进行计费,基本电费计算标准为38元/千伏安。最大需量在核定值100%-105%之间,仍按照核定值计算,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电力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变更下一个日历月(或抄表结算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值。电力客户申请按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 (5)电力客户选择按照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按照实际最大需量值进行计费,基本电费计算标准为38元/千伏安。 (6)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客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H0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H04窗口
电话:0531-8902746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H0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H04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yt663159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