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统一出件专区G10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1、002、003、004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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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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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公职律师工作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注销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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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电话:0531-68967366;0531-6896736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司发通(2018)1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注销公职律师证书、注销公司律师证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司〔2020〕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司发通〔2018〕1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公职律师工作证,公司律师工作证已交回主管司法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两公律师个人注销登记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各市两公律师经主管司法局盖章;2.省直单位(省属企业)两公律师经所在单位盖章,并将纸质版原件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后上传电子版。 | 是 | ( 个人 ) 两公律师个人注销登记表.pdf | ( 个人 ) 两公律师个人注销登记表.docx |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照片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示例样表.jpg | 空白样表.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受理注销申请 | 3 |
审核 | 审核注销申请 | 3 |
决定 | 决定注销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电话:0531-68967366;0531-6896736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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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电话:0531-68967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