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统一出件专区G10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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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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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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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003、004窗口 电话:0531-6660879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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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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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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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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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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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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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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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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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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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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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纸 | 其他 | 由拟执业的法律服务所出具 | 是 | 同意接收证明.jpg | 同意接收证明.docx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原件 | 3 | 纸质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实习证明.jpg | 实习鉴定.doc |
职业情况证明(无职业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具 | 是 | 职业身份证明样式 (1).doc | 职业身份证明.doc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A4正反面打印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样表(示例).doc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doc |
学历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通用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学历证书.jpg | 学历证书.jpg |
近期二寸证明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2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通用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颁发 | 是 | 居民身份证.png | 居民身份证.png |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通用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 是 |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合格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jpg | 法律职业资格证.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申请人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审批机关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责执业核准申请材料 | - |
审核 | 各市司法局或行政审批机关对县区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 - |
办结 | 作出执业核准许可,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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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660879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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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6608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