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E10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08916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8.1.4 降级:8.1.4.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8.1.4.2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8.1.5 撤销: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8.1.5.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 |
| 具体规定内容 | 8.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规定。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docx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docx |
| 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企业自主安全评价 | 是 | 无 | 无 |
| 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企业提供 | 是 | 无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企业提供 | 是 | 无 | 无 |
| 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企业提供 | 是 | 无 | 无 |
| 近3年单位承担过的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企业提供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环节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 |
| 办结环节 | 审批办结发证。 | 1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 0531-8605140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08916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