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发证)

基本编码:000117113002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963103000117113002

事项版本:3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08、A09、A13、A15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a证书.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其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08、A09、A13、A15窗口
电话:0531-6137877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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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8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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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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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35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行政许可事项 委托济南、青岛、烟台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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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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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8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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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35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行政许可事项 委托济南、青岛、烟台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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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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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建质〔2015〕206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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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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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45930.htm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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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具备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系统自动比对
劳动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聘用劳动合同首页(合同内容第一页)、聘用日期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拍照件(示例样表) (2).doc 聘用劳动合同首页(合同内容第一页)、聘用日期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拍照件(示例样表) (2).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收件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
受理办结 公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2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0531-81691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08、A09、A13、A15窗口
    电话:0531-6137877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1378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