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34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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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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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34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 网址:http://jnzwfw.sd.gov.cn/ 微博:https://weibo.com/u/3567934541?topnav=1&wvr=6&topsug=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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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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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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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6〕29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政府决定,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59项,其中行政许可46项、行政处罚79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行政权力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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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请示;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jpg | 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请示.docx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jpg | 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一)受理 | 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即办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二)审查 | 1、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 2、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等。 | 即办 | 审查通过或不通过 |
(三)审批决定 | 经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 即办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26;0531-85964872;0531-81170293;0531-848635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单位名称变更后需要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吗 |
解答 | 需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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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34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
网址:http://jnzwfw.sd.gov.cn/
微博:https://weibo.com/u/3567934541?topnav=1&wvr=6&topsu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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