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00011210200002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76N3000112102000

事项版本:6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A03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67底版-律师执业证.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律师执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175
电子邮箱:jnssfjlsgzglc@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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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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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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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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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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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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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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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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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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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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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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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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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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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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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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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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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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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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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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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66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doc 66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doc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69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doc 69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doc
律师执业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律师执业证原件 申请人自备 70律师执业证.jpg 70律师执业证.jpg
律师执业证旧证及二寸蓝底照片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通用 申请人自备 187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187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5
审查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3
决定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3
制证发证 制作证件并颁发 7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0531-81691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175
    电子邮箱:jnssfjlsgzgl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