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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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1-6896740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五、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附件3)。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和油气矿产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八、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评审备案。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专家库,实现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信息共享,健全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专家库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十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实现全国数据互通共享。 十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附件4),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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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0〕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按照出让登记权限和《意见》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政府评审备案范围,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出让登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按照备案范围和权限开展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评审备案权限再下放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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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九、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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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0〕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政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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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然资规〔202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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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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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技术报告满足评审要求等。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自然资源部官网下载,下载地址:http://gi.mnr.gov.cn/202005/t20200522_2520615.html | 是 | 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doc | 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doc |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在自然资源部官网下载,地址:http://gi.mnr.gov.cn/202005/t20200522_2520615.html | 是 |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doc |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doc |
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采矿许可证副本.png | 采矿许可证副本.png |
储量核实报告及附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请自行编制 | 是 | 储量核实报告.doc | 储量核实报告.doc |
矿业权人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编制即可 | 是 | 请自行编制.docx | 请自行编制.docx |
编制单位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请自行编制.docx | 请自行编制.docx |
叠合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制备 | 是 | 请自行编制.docx | 请自行编制.docx |
单位初审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其他 |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是 | 请自行编制.docx | 请自行编制.docx |
检验检测资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制备 | 否 | 请自行编制.docx | 请自行编制.docx |
野外验收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制备 | 否 | 请自行编制.docx | 请自行编制.docx |
合同书、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制备 | 是 | 请自行编制.docx | 请自行编制.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评审受理及审查 | 评审受理及审查有关材料 | 45 |
备案 | 办理储量备案 | 1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办理 |
解答 | 咨询山东省档案馆评审办或电话咨询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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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96740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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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96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