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E06、E07、E09、E08、E05、E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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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水运服务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到E08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水运服务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到E08 电话:0531-6235619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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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调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海安全〔2014〕5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管辖水域内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二款 已提起(经)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纠纷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一款 海事调解工作原则上由负责调查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和主持。 第二款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海事管理机构主持调解工作。被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向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调取相关调查材料,相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予配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调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海安全〔2014〕5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管辖水域内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二款 已提起(经)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纠纷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一款 海事调解工作原则上由负责调查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和主持。 第二款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海事管理机构主持调解工作。被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向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调取相关调查材料,相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予配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管辖水域内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 | 是 | 当事人身份证明-示.docx | 当事人身份证明-空.docx |
|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是 |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示.docx |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空.docx |
| 海事调解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事故双方自行填写 | 是 | 海事调解申请书-示.docx | 海事调解申请书-空.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 0.3 |
| 调查取证 |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 0.4 |
| 作出事故事结论 |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据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 0.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水运服务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到E08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水运服务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到E08
电话:0531-6235619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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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水运服务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到E08
电话:0531-6235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