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自然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各分中心社保经办大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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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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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各分中心社保经办机构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2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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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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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输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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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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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基本信息。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证明 | 是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示例表样).docx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空白表样).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提交材料 | 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即时 | 通过、不通过 |
变更职工基本信息 | 职工基本信息维护 | 即时办结 | 根据经办人提供信息,维护好正确信息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山东省济阳县新元大街,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0531-85964813,0531-81171234,0531-8486012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变更基础信息的需提供材料 |
解答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各分中心社保经办机构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