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进出口审批结果样本.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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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29;0531-5170903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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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 年 12 月 10 日农业部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修订,自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 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 等); (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 (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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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 年 12 月 10 日农业部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修订,自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 5 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 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 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 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 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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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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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 年 12 月 10 日农业部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修订,自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办理进出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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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 年 12 月 10 日农业部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修订,自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 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 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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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 年 12 月 10 日农业部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修订,自 200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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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示例样表).jp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延续申请原因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延续申请原因说明(示例样表).pdf | 延续申请情况说明(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 - |
审核 | 审核是否符合申请延续标准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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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29;0531-5170903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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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09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