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08、A09、A13、A15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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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X超限高层建筑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批复.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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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08、A09、A13、A15窗口 电话:0531-5170562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74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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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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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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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74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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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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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7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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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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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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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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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风洞试验报告.doc | 风洞试验报告.doc |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docx |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docx |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docx | 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docx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docx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docx |
初步设计文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初步设计文件.docx | 初步设计文件.docx |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docx |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docx |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docx |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docx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其他 | 系统自动生成 | 是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申报表-示例样表.jpg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申报材料经专家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2 |
审查 |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结构,从省超限审查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织审查或者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 | 18 |
申请 | 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并报送材料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解答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以下简称超限审批)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计进行的专项审查,是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设立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超限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
问题 | 是否需要收费 |
解答 | 不需要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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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08、A09、A13、A15窗口
电话:0531-5170562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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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137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