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基本编码:37101703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721Y3371017033001

事项版本:1243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结果样本).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277号(经十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东北角)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212室
电话:0531-59596686,0531-6896637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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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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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9年3月2日 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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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第一款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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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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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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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鲁政办字〔2015〕172号文件内容要求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以外的项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png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 0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审批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1
办结 /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解答 应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277号(经十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东北角)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212室
    电话:0531-59596686,0531-6896637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277号(经十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东北角)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212室
    电话:0531-517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