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结果样本).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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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277号(经十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东北角)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212室 电话:0531-59596686,0531-68966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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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9年3月2日 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发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鲁政办字〔2015〕172号文件内容要求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以外的项目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png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pn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 | 0 |
|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审批 |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 1 |
| 办结 | /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 解答 | 应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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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277号(经十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东北角)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212室
电话:0531-59596686,0531-6896637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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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277号(经十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东北角)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212室
电话:0531-517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