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书 办理结果类型:1,2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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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64;0531-6896639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jtysthjc@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的“(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的“1.长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以及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珠江航务管理局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以及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涉及个体工商户);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涉及个体工商户);^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含运力规模等信息)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书(示例).doc | 申请书(空白).doc |
《营业执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主要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格式尺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有效的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入级证书(如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如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海事部门、船舶检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船舶委托管理的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资格材料(1).pdf | 无 |
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劳动合同.jpeg | 无 |
DOC 证书或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安全生产制度.jpeg | 安全管理证书公司(空白表格).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受理该项行政许可。 | - |
审查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5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
解答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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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64;0531-6896639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jtysthj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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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