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基本编码:37071501000302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4523B3370715010003

事项版本:1244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1.市政务审批服务中心、经七路88号、起步、高新、市中、历城: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周末仅市政务审批服务中心、经七路88号上班.2.历下区:周一到周五8:30—11:40、13:00-17:00.3.长清、南山: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3:30-17:00.4.天桥区: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00-17:00.5.槐荫区: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45,13:30-17:00..7.济阳和钢城(10月1日-次年5月1日),章丘: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3:30-17:00.8济阳和钢城(5月1日-10月1日),莱芜、商河: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4:00-17:30. 9.平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G04、G05、G06、G07、G08、G09、G10、G11、H04、H05、H06、H07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证书.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上门服务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权属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https://isdapp.shandong.gov.cn/jmopenpub/jmopen_files/webapp/html9/lcsbdc/index.html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1.市中区站前路9号站前路大厅,2.市中区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分大厅.3.历下区历山路152号历下区不动产分厅一楼.4.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主楼一层不动产.5.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分中心1楼C区.6.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分中心二楼不动产专区;7.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分中心2楼.8.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不动产窗口;9.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分中心一楼北厅.10.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分大厅1楼不动产专区.11. 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三楼东厅不动产分中心.12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不动产窗口.13.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分厅二楼不动产服务区.14.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15.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8楼.16.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西区二楼不动产登记. 17.南部山区仲宫镇上海街28号.不动产登记专区
电话:0531-12345 或各区局公示电话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10.3 转移登记 10.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10.3.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0.3.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4 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0.3.5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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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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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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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   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99号)》

依据内容: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公证处、非公证办理部门,人民法院或仲裁委,村委会等 此类文件无范本 -转移.pdf 此类文件无范本 -转移.pdf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 证书.pdf 证书空白样本.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缮证发证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1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1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1.市中区站前路9号站前路大厅,2.市中区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分大厅.3.历下区历山路152号历下区不动产分厅一楼.4.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主楼一层不动产.5.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分中心1楼C区.6.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分中心二楼不动产专区;7.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分中心2楼.8.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不动产窗口;9.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分中心一楼北厅.10.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分大厅1楼不动产专区.11. 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三楼东厅不动产分中心.12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不动产窗口.13.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分厅二楼不动产服务区.14.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15.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8楼.16.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西区二楼不动产登记. 17.南部山区仲宫镇上海街28号.不动产登记专区
    电话:0531-12345 或各区局公示电话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1.市中区站前路9号站前路大厅,2.市中区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分大厅.3.历下区历山路152号历下区不动产分厅一楼.4.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主楼一层不动产.5.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分中心1楼C区.6.天桥区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分中心二楼不动产专区;7.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分中心2楼.8.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不动产窗口;9.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分中心一楼北厅.10.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分大厅1楼不动产专区.11. 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三楼东厅不动产分中心.12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不动产窗口.13.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分厅二楼不动产服务区.14.钢城区府前大街29号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15.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政务服务中心8楼.16.商河县彩虹路1199号商河县政务服务大厅西区二楼不动产登记. 17.南部山区仲宫镇上海街28号.不动产登记专区
    电话:0531-68969610 0531-12345 或各区局公示电话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