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基本编码:000169003000A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094P3000169003000

事项版本:4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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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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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 (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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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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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具体规定内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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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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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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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4.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医疗广告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医疗广告申请表 (2).doc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doc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原件 2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1).docx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docx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向医疗广告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对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申请医疗机构类别,组织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
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0531-816910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