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34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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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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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表结果样本.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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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34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 网址:http://jnzwfw.sd.gov.cn/ 微博:https://weibo.com/u/3567934541?topnav=1&wvr=6&topsug=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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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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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 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 3、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件报批版3本,信息公开电子版1份) | 原件 | 3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 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填写示例).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填写示例).doc 核技术利用项目报告表.pdf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docx 核技术利用项目报告表.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一)受理 | 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即办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二)审查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1个工作日 | 作出拟批准或拟不批准的审核意见 |
(三)审批决定 | 经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 1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26;0531-85964872;0531-81170293;0531-84863506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环境影响报告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结果名称:环境影响报告表
常见问题
问题 | 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吗?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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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34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
网址:http://jnzwfw.sd.gov.cn/
微博:https://weibo.com/u/3567934541?topnav=1&wvr=6&topsu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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