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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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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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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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jnhbjhpc@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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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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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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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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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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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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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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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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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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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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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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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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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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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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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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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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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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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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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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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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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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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发布令号(文号)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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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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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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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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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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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执法〔2021〕7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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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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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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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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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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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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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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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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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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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7月16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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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规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环境影响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环境影响报告.docx | 环境影响报告.docx |
公众参与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供 | 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docx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docx |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docx |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docx |
基础信息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基础信息表(示例样表).xlsx | 基础信息表(空白表格).xls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提交电子版材料或邮寄纸质材料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1 |
审查 | 对项目进行论证,并作出审批决定,出具批复 | 13 |
办结 | 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问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提供哪些材料? |
解答 | 1、送审版报告书,注意事项:①各2份并附电子版光盘(容量小于20M);②按照《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如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需提供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如涉铅、汞、铬、镉、砷等重金属,提供需重金属总量确认(可容缺受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2份纸质版; 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电子版); 4、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如涉及须提供电子版及1份纸质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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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jnhbjhp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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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517086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