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审批样本.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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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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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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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162.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3:121.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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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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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延续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延续申请表.pdf | 1.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延续申请表.doc |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 是 | 2.原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2.原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 是 | 3.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示例.pdf | 3.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doc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是 |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pdf |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docx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意见 | 是 |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pdf |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0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3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517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