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2017049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963103372017049001

事项版本:1244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8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房产交易分厅二楼东厅1号、3号、5号、7号、9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大厅3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购房资格审核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可通过公众号查询,无纸质材料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8号市政务服务大厅房产交易分厅总服务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大厅3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8号市政务服务大厅房产交易分厅总服务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大厅3号窗口
电话:0531-8207730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发布令号(文号) 建办房[2015]45号
具体规定内容 3.3.3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对于无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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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发布令号(文号) 建办房[2015]4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第三款: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对于无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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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建房[2010]1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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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办发〔2013〕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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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建住房〔2006〕171号
具体规定内容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一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图行天下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住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外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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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建房[2015]1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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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建房[2010]1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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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于无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购房资格审核对象为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济南购买房屋者。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济南)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境外个人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请下载电子版并依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境外承诺书(个人).docx 境外承诺书(个人).docx
境外机构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请下载电子版并依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境外承诺书(机构).docx 境外承诺书(机构).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购房人提交相关资料 0
审核 对购房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8号市政务服务大厅房产交易分厅总服务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大厅3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8号市政务服务大厅房产交易分厅总服务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大厅3号窗口
    电话:0531-8207730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8号市政务服务大厅房产交易分厅总服务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8号市政务服务大厅房产交易分厅总服务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大厅3号窗口
    电话:0531-82077322 66605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