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许可证1.PN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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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64;0531-6896639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jtysthjc@jn.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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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附件《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示例样表).doc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 船舶作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船舶作业申请书(示例).docx | 船舶作业申请书(空白).docx |
| 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适装证书、适航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卸、装载船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提交材料 | -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 | 2 |
| 作出许可决定 | 作出许可决定 | 3 |
| 颁发许可证件 | 颁发许可证件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
| 解答 |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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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64;0531-6896639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jtysthj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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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