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E08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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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E08 电话:0531-62356191 电子邮箱:sjtjsyc@163.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加强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一)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二)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三)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报告审核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办发〔2019〕33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央财政事权水路部分:长江干线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西江航运干线。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2.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3.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 ^4.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5.能够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示例样表).jpg | 无 |
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书(示例).jpg | 申请书(空白).docx |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项目规划建设依据.jpg | 无 |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规划调整承诺函、协议(示例样表).jpg | 规划调整承诺函、协议(空白表格).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 |
审查 | 对申请人的材料进一步审核,并根据进口用途和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初步结论并报厅分管领导审核。 | 5 |
决定 | 根据审查初步结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 1 |
办结 | 出件,邮寄或现场领取行政许可结果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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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E08
电话:0531-62356191
电子邮箱:sjtjsyc@163.com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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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E08
电话:0531-6235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