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4号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退休人员死亡)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5〕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5〕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退休人员是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已按正常程序申报减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死亡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院出具 | 是 | 死亡证明(示例样表).docx | 死亡证明(空白样表).docx |
继承人身份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能够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文件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继承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结婚证、户口本等能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员关系的材料 | 是 | 结婚证(示例样表).docx | 结婚证(示例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单位到社保前台或通过网上经办系统,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申请业务办理 | 1 |
受理 | 社保前台工作人员受理单位申请 | 1 |
审核 | 业务审核 | 2 |
办结 | 审核完成,业务结束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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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