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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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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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第一联( 样表).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进(出)口菌种审批表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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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50;0531-5170277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草种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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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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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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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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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二)食用菌品种说明;(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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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草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除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事草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第四十六条:“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草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草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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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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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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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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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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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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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草种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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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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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三)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 | 原件 | 1 | 电子 | 1式三联 | 其他 | 网上下载 | 是 | 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样表.doc | 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空表.doc |
申请进口菌种品种说明、供货合同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供货合同.jpg | 供货合同.jpg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在县级主管单位申请办理 | 否 | 营业执照1.jpg | 营业执照1.jpg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核发 | 是 | 无 | 菌种许可正本.pdf |
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表样式.jpg | 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x |
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草种进出口批复.doc | 草种进出口批复.doc |
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鲁牧饲发(2012)12号.doc | 鲁牧饲发(2012)12号.doc |
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鲁牧饲发(2012)14号.doc | 鲁牧饲发(2012)14号.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2)属于网络受理的在政务服务网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由政务服务网查询。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及受理编号。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 | 1 |
审核 | 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对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合理、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 | 1 |
审批 | 出具审批意见。同意批准的,领取食用菌进出口审批表;?不同意批准的,说明原因。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9050;0531-51702770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5170915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1&userids=G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