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0100017372013023000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80523372013023000

事项版本:1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B619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其他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B625房间
电话:0531-51703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4&userids=G224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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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已填).docx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空白).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受理 批办 办理 办结 申请: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厅办公室对接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批办: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办理处室,经处室分管厅负责同志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办理;办理:处室办理;办结:厅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20个工作日 按时办结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6、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法定时限?
解答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B625房间
    电话:0531-5170371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4&userids=G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