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省市综合业务区C07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资质证书(副本).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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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省市综合业务区C07窗口 电话:0531-6896623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乙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听证、专家评审及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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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2、针对申报专业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6、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制度文本。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针对申报专业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CMA行政主管单位核发的证书及附表 | 是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针对申报专业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pdf.pdf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针对申报专业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pdf.pdf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级资质延续申请表(乙级).doc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级资质延续申请表(乙级).doc |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是 | 3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示例.png | 3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示例.png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水利水电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是 |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png |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png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度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体系管理要求自行准备 | 是 |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制度文本.png |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制度文本.png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填报 | 是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级资质延续申请表(乙级)示例样表.doc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级资质延续申请表(乙级).doc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要求填报 | 是 | (模板)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docx | (模板)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docx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营业执照.png | 营业执照.png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png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申报人提报的申请材料 | 即办 | 不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通知单、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批 | 对承办人员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审签、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即办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结 | 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排版、盖章,结束办文程序。 | 即办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复议立案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 0531-68967541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人员社保要求具体多缴纳时间多久? |
解答 | 社保缴纳时间最低不应少于近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