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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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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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3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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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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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4月19日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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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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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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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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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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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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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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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专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专用).pdf | 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专用).doc |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9.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pdf | 9.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4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4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 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10 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 9 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000 ( 历 下 区 ) ;0531-85964813 ( 天 桥 区 ) ;0531-81171234 ( 济 阳 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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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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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