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基本编码:00011822100302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900723000118221003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E06、E07、E09、E08、E05、E04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港口岸线审批.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E08
电话:0531-6235619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发布,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次修订,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2.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4.岸线使用方案合理; 5.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岸线申请表样表).docx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空白).doc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泊位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示例样表).pdf
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海事部门 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pdf
项目法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 .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
审核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5
会签 会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办结 出具批复意见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E08
    电话:0531-6235619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C座909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E08
    电话:0531-6235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