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1、Z02、Z03、Z04、Z05、Z06、Z0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旅游经营许可证.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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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7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b86561696@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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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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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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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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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公司章程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司章程(示例样表).pdf | 公司章程(空白表格).pdf |
| 办公设备证明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5、办公设备证明材料(样例).pdf | 5、办公设备证明材料(空白表格).docx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示例样表).pdf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空白表格).pdf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局核发 | 是 | 营业执照(示例样表).docx | 营业执照(空白表格).docx |
|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住建部门核发 | 是 | 2、经营场所证明(样例).pdf | 经营场所证明.pdf |
|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样例).pdf | 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空白表格).docx |
| 计调履历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4、计调履历表(样例).pdf | 4、计调履历表(空白表格).docx |
| 导游信息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示例样表).docx |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zdkMDdjNTAxNzdiOGY0ZDEyNTM5OWU%3D | - |
| 受理 | 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 |
| 现场勘查 | 所属县/区文化旅游局组织现场勘查 | - |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 打印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相关表格在哪下载? |
| 解答 | 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所涉及全部表单均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提供样表、模板下载,填写完毕后相关表格后需扫描原件,以图片的格式上传。上传仅限图片格式,图片小于5M。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7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b86561696@163.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
电子邮箱:xzspfwjshswc@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