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含周六、周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业务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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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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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机关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表-示例样表.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表》,拨付个人账户余额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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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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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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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三款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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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发〔200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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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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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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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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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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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出国定居或丧失中国国籍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遗属关系证明材料(在职死亡)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与在职死亡人员的遗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等。 | 是 | 户口本样本.jpg | 户口本样本.jpg |
死亡证明或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现场业务系统打印,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是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告知承诺书(示例样表).docx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告知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 |
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携带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原件 | 是 | 有效身份证件(示例样表).jpg | 有效身份证件(空白表格).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 机关处、基金处审核后,拨付基金 | 5 |
受理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 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个人账户余额划拨到哪个账户? |
解答 | 单位账户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